考試種類: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


錄取分發: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
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考試資格 (特殊限制:滿18歲) :

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
一、具有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高考三級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日期: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每年7月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
每年12月


考試科目:

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
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文化行政概要
本國文學概要
世界文化史概要
藝術概要
高考三級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
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世界文化史
本國文學概論
藝術概論
文化人類學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任職: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工作內容: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文化行政之知能,對文化人才培育與獎掖、文化交流與合作、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傳承與宣揚、文化藝術傳播與發揚、藝文活動創作與展演及文化設施經營管理等,從事計畫、研擬、審核、督導及執行文化資產、文學、文藝、文化傳播、音樂、美術、表演藝術等綜合性文化行政及推廣管理。各地縣市的文化行政工作內容都不太一樣,因為每個市區的文化活動和文化建設都不盡相同,大致有以下業務:
1、辦理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業務
2、博物館展場服務事項規劃與執行
3、文物保管與傳統建築聚落史蹟之保存與再利用
4、文史人才培訓
5、民間文學推廣
6、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活動策劃執行
7、文化行政

分發單位:
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及所屬各機關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級所屬機關、縣市立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文化資產管理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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